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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函

日期:2011-01-28 作者: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请求明确农产品质量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请示》(苏农质〔20109号、浙农〔201065号)收悉。经征询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现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所确立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致的,农业和工商两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各自的职责分工是清楚的。 

二、关于初加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工业生产活动中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法律所称农产品。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配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已非常明确,农业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立足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该负责的要依法履职,该其他部门管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该参与的要主动配合。  

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