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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方案 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日期:2020-04-10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字号: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着力从种植养殖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有关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全省范围内启用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压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开具合格证的自我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是现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下的“加码”。合格证是农产品上市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监管的“新名片”。通过合格证的试行,实现质量安全从田间到市场有效衔接,逐步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自律与国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 

  重点要求做到“四个承诺”:即不使用禁限农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试行的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试行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生鲜乳、生猪除外)及养殖水产品4大类。 

  试行的合格证要求“三个统一”,即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及承诺声明。合格证的大小、尺寸、材质由生产经营主体自定。生产经营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合格证信息,如品牌名称、防伪标识等。合格证开具一式二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试行要求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含出岛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支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小散农户进行交易时开具合格证。若小散户农产品由收购商收购集中上市,必须开具合格证,开具主体是产地收购商,开具的方式与生产主体等同。 

  计划2020年底,所有出岛瓜果蔬菜全部使用合格证出岛,水产品中的东风螺20206月份之前使用合格证基本覆盖,2020年年底之前对虾、罗非鱼、石斑鱼、金鲳鱼及种苗使用合格证基本覆盖,畜禽类产品优先选择以规模养殖场为主的活禽、禽蛋使用合格证,逐步扩大到牛羊等畜禽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率先实现试行主体全覆盖,边试行,边改进,力争3年取得明显成效。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宣传引导、专题培训、监督检查等方式推动试行工作的落实,并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农产品监督抽检力度,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利用虚假合格证流入市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主体,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合格证制度的试行将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